1949年诞生的新中国,直到1954年才产生其第一部宪法,并不意味着新中国存在着宪政空白。在五四宪法诞生之前,1949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《共同纲领》发挥着新中国临时宪法的作用。
1952年,作为当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第一届政协任期届满,政府面临两种选择,尽快召开第二届政协会议,或者召开《共同纲领》中规定时机成熟即应举行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。1952年12月1日,中共中央下发通知,认为制宪条件已经具备。24日,周恩来受中共中央委托,向全国政协提议开始起草宪法,政协接受了该提议,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。1953年1月13日,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,委员有毛泽东、宋庆龄、李济深等33人,包括了当时大陆所有的政治党派。
此后,中央又成立了宪法起草小组,成员四人:毛泽东、陈伯达、胡乔木、田家英。1953年12月27日,宪法起草小组集中到杭州西湖第一名园——刘庄,正式开展工作。
宪法起草小组的四人边学习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诸多案例,边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。毛泽东给他们开出了参考书单,包括了苏联、东欧、法、德以及中国以往的宪法文本。1954年2月,宪法起草小组制成第二稿,发回北京供中央政治局讨论,3月初在讨论的结果上由宪法起草小组制成第四稿,带回北京。此后非中共党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被邀请参与宪法草案的讨论,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。
在整个中国历史上,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在讨论广度上和五四宪法相比。据有关人士的统计,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,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。据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回忆,宪法草案公布的时候正好是6月,很多地方都被洪水淹没,地方党委就组织群众在防洪大堤上开小组会讨论,场面相当感人。在洪水冲垮道路后,各地就用飞机大包大包地运材料。人民群众对新中国的宪法充满真诚而热切的期盼。
1954年9月15日至28日—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。大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 |